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结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教科规通[2004]1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结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科所(院)、职教研究中心、各高校科研处(社科处、教务处、高教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及结题工作,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结题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11月12日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结题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及结题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其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在通过鉴定后准予结题。
二、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结题工作原则上由省教育科学规划规划办负责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与可能,市(州)和高校科研主管部门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也可对所属单位的一般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组织鉴定、结题工作。
三、课题鉴定须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申请课题鉴定。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书面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评审书》(一式5份),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最终成果主件(含课题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软件等)。
2、验证课题成果推广效益的有关附件。
3、课题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
(二)受理课题鉴定申请。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根据课题负责人的申请,对申请课题鉴定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和审核,并与课题负责人协商确定组织课题鉴定单位、参加课题鉴定的有关专家、鉴定的形式和时间、地点。
(三)组织课题鉴定。
1、鉴定形式一般采取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形式进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鉴定与会议鉴定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在组织课题鉴定单位、鉴定专家、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及地点确定后,课题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将鉴定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审读。
3、采取通讯鉴定形式结题的,专家应写出是否同意通过鉴定的书面意见,交鉴定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课题成果书面鉴定意见。采取会议鉴定形式结题的,鉴定专家要在认真审阅成果材料的基础上对课题成果进行评价,并发表鉴定意见,由鉴定专家组组长综合大家的意见,形成成果书面鉴定意见。无论是采取通讯鉴定还是会议鉴定都应对课题成果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形成书面鉴定意见,并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书》。
4、专家鉴定意见应以定性评价为主。鉴定的重点是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主要看课题研究成果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推动与促进作用。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刻意拔高,也不有意贬低。对“填补空白”、“国内首创”、“重大创新”等之类的评价词要慎用。
5、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对通过鉴定的课题颁发结题证书,并将课题成果和专家鉴定意见通过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网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课题鉴定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将完整的最后成果和研究报告(其中一套为文字资料,一套为3、5英寸软盘)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7、未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同意,课题负责人自行组织的鉴定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认可。
四、课题鉴定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其委托管理机构从湖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中遴选。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五、课题鉴定经费可从课题研究经费中支出或由课题所在单位解决。每位鉴定专家的鉴定费一般为:省级课题每位专家200-500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省管的国家课题每位专家5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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